2023-08-19 09:50:27 来源 : 百度新闻
近日,由宁德市人民检察院、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办理的支持现役军人家属提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厦门海事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林某某是一现役军人的父亲,2019年10月,受雇在船主林某甲的渔船上从事打渔作业。2021年8月1日,林某某在工作时因固定渔船网绳时钩子脱落,拉绳突然崩起而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和外伤关联性费用 14 万余元。出院记录记载:林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桡骨干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林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在林某某多次催讨下,船主林某甲仅支付医疗费用 6万余元,未承担林某某后续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林某某的腿伤无法得到更好的医治。林某某儿子所在部队得到该消息后,通过霞浦县人武部门协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双方调解阶段,船主林某甲对林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同时认为林某某应该对该起工伤负主要责任,不愿意全额给付医疗赔偿金等费用,事情由此陷入僵局,林某某后期治疗与康复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无奈之下,2022年8月26日,林某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霞浦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霞浦县检察院收到林某某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该案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案范围,但属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基层法院并无管辖权,故第一时间向宁德市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同时派员审查案件。办案中,霞浦县检察院积极指导和协助林某某收集、复印住院病历等材料,固定相关证据。
在全面审查案件后,宁德市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林某某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3月30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甲赔偿林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余元。判决后林某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2023年7月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林某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扶弱帮困既守护公平正义,更彰显司法温情,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工作是一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事检察职能,通过支持起诉,为无法起诉或畏惧起诉的弱势群体发声,充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民利。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的对象
支持起诉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城乡扶贫对象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弱势群体。
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情形: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婚姻家庭中妇女、儿童,遭受家暴、虐待、诈骗等,请求依法保护的;
五、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
六、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七、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检察故事|支持军人家属维护权益提起民事诉讼,宁德两级检察院协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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