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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2023-07-07 18:54:35 来源 : 问法

一、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或者是承诺期限已经满了,但是还没有做出相关承诺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要约失效。在邀约失效之后,对方就没有任何的义务。

二、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4.经受要约人承诺。法律快车提醒您,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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