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5 18:42:25 来源 : 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清算所6月25日消息,上清所推出进一步便利各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机构等债券市场成员的相关账户服务。各债券市场成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通业务权限,并根据制度规则要求办理账户业务。
(资料图)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
各债券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拓展账户业务办理渠道,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计划于6月25日推出进一步便利各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机构等债券市场成员的相关账户服务。各债券市场成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通业务权限,并根据制度规则要求办理账户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
为满足债券市场成员在生产网段通过我公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账户业务的需求,各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机构及其他法人机构可于即日起向我公司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开通服务后,债券市场成员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提交债券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申请,在线查看办理进度和结果。
(一)服务开通流程
债券市场成员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的,需填写《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开通申请书》及相关承诺,用印后将原件寄送至我公司。在收到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完成开通处理并邮件通知债券市场成员。若材料有误的,将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
原则上,一个账户可申请新开立2名管理员用户或指定现有的2名管理员用户作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相关功能的管理员。管理员用户需为操作员用户设置账户业务权限。
(二)业务办理流程
开通服务后,债券市场成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
1.办理开户业务时,债券市场成员需按照账户开户导入模板填写相关内容,并登陆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完成信息导入。
2.办理变更、注销业务时,债券市场成员需在线填写申请信息。
3.债券市场成员提交申请后,需当日内完成复核并提交至我公司。我公司审核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齐备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若申请材料有误的,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反馈。申请人可实时查看办理进度。
4.以上业务办理,均无需寄送纸质原件,申请材料与《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的要求一致。
5.债券市场成员上传文件时,应确保文件安全、清晰,均经过杀毒处理,不含病毒和木马。其中,单个彩色PDF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结算业务印鉴卡》扫描件精度不低于300DPI。
具体操作详见《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和《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用户使用手册》。
(三)新增增值税发票信息线上采集方式
债券市场成员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提交、变更增值税发票信息。具体操作详见《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用户使用手册》。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关于推出增值税发票信息线上采集服务的通知》(2020年12月1日发布)执行。
二、结算代理机构相关服务
为满足结算代理机构的自营账户和被代理账户管理需求,即日起,各结算代理机构可向我公司申请开立“结算代理总账户”,用于被代理账户的统一管理和操作。
(一)结算代理总账户开户
1.结算代理机构可通过债券账户业务直通处理系统或线下方式向我公司提交结算代理总账户开立申请,具体材料要求详见《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结算代理机构可按自身需要开立多个结算代理总账户,对被代理账户进行分组管理。
2.我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若材料齐备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若申请材料有误的,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债券账户业务直通处理系统、邮件或电话反馈。
(二)业务办理流程
1.结算代理机构需为结算代理总账户申请首席管理员和数字证书。
2.结算代理机构可通过债券账户业务直通处理系统向我公司提交被代理账户的开户申请,并同时绑定结算代理总账户。
3.结算代理机构可通过债券账户业务直通处理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申请将已有被代理账户绑定结算代理总账户。
4.开立结算代理人账户和结算代理总账户的结算代理机构,可通过结算代理总账户对被代理账户进行交易确认、资金提款、费用单据查询等操作,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账户进行费用明细查询和获取收费单据等操作。
5.仅开立结算代理人账户的结算代理机构,操作方式不变。
具体操作详见《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用户使用手册》和《债券账户业务直通处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简化非法人产品开户材料要求
为进一步简化账户业务开户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即日起,同一“托管人+管理人”或“结算代理人+管理人”开立不同非法人产品账户的,可提交同一《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和《结算业务印鉴卡》。具体要求详见《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
咨询电话:021-23198686;传真:021-63326661
电邮:account@shclearing.com.cn
邮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2号运营部账户组(200002)
特此通知。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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